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管理司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的獎金徵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外函【1997】61號
複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問題的請示》(大地稅函〔1997〕28號)收悉。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來華後取得屬於來華之前工作月份的數月獎金,及在離華後取得屬於在華工作月份的數月獎金的稅務處理問題,我局已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三井物產(株)大連事務所外籍雇員取得數月獎金確定納稅義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46號)明確。對於上述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於到華當月和離華當月獎金部分的徵稅問題,經研究,現將我司意見明確如下:
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來華工作後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於到華當月的部分,只要該個人當月在華有實際工作天數(無論長短),根據國稅函〔1997〕546號第二條的規定,均可將屬於該月的獎金計入應在中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數月獎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該個人在中國境內停止工作時,其離華當月的實際工作天數與上述到華當月的實際工作天數相加不足30日的,對其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於離華當月的部分,可不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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