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爲:
級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1 |
不超過15000元的 |
5 |
2 |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5 |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
35 |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减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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