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維護指引2 - 新加坡本地公司提交周年申報表之要求
周年股東大會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175條的規定,每家於新加坡註冊成立的本地有限公司必須註冊成立後的第18個月內舉行首次股東大會(周年股東大會)。於舉行周年股東大會時,公司董事必須向全體股東提交一份根據新加坡會計準則編制、足以真實及公允的反應公司財務狀況的財務報表。其後,公司必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並且必須於上次股東大會舉行之日後的15個月內舉行。
審計報表(經審計財務報告)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201條的規定,就私人公司及非上市公司而言,提交予股東大會審閱的財務報表的年結日期不能超過股東大會舉行日期的6個月;就上市公司而言,提交予股東大會審閱的財務報表的年結日期不能超過股東大會舉行日期的4個月。
周年申報表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197條的規定,每家於新加坡註冊成立的公司每年必須於股東大會舉行後的一個月之內提交一份周年申報表予新加坡公司註冊處(ACRA)。
董事之責任
新加坡公司法要求每家公司每年舉行一次周年股東大會及提交一份周年申報表。但公司法並沒用就編制或者協助編制財務報表之人士的專業資格作出任何具體規定。
因此,公司董事需要根據公司帳目的複雜程度,決定聘請何等資格或專業知識之人士來協助其編制財務報表。不過,董事需隨時做好為其所作決定辯護的準備,說明起所作決定符合公司法第157C 條的規定。公司法第157C 條賦予董事合理依賴來自專業人士和專家的資訊和建議的保護,前提是董事依賴該等資訊和建議時,乃是誠實並且是具備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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