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勞工法主要內容
新加坡主要通過《移民法案》、《就業法案》、《外國工人雇傭法案》和《職場安全與健康法案》等幾部重點法律來規範其勞動力市場中所涉及的工作準證、勞動關係、外國工人管理及職業安全與健康等方面問題。
1、工作合同
只要是雇傭雙方以書面、口頭、明示或暗示等形式共同達成的協議均構成工作合同。
當工作合同中列明的具體工作被完成或達到規定的期限,該合同自動解除。無具體期限的工作合同,簽約雙方均有權提出終止。簽約一方在合約期滿前提出終止工作合同須提前書面通知對方:
(1)如雇員工作少於26周須提前1天通知; (2)如雇員工作在26周至2年期間須提前1周通知; (3)如雇員工作2年至5年期間須提前2周通知; (4)如雇員工作超過5年須提前4周通知。
2、工作時間
工人的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5天半,即每周不超過44小時或每兩周不超過88小時。工人在雇主的要求下在超過規定的時間以外工作,雇主應該支付工人至少正常工資的1.5倍。
3、給付薪水
依據工作合同確定工資,包括工人根據合同完成的超時工作獎金,不包括住宿、水電費、醫療及其他生活福利等。雇主應及時給付工人工資,當月工資應該在第二個月的7日內支付,當月超時工作獎金應該在第二個月的14日內支付。雇主支付工人月工資時,可扣除工人未做工日薪、因工人失職造成的錢物損失、向工人提供的食宿費用、提前支付工人的預付款或貸款或多支付的工資以及須由工人支付的所得稅。上述扣款一般不得超過月工資的50%。
4、外國工人雇傭法案
該法案列明瞭雇傭外國工人的條款和條件,規定了對雇主或工人違法行爲的處罰,有利於維護新加坡特別針對外籍工人所建立的工作準證系統幷保護外籍工人的福利。2007年5月22日,新加坡國會審議通過了該法案的修訂稿,幷將法案更名爲《外國人力雇傭法案》。新《法案》的立法權限較舊法案更爲清晰,所規範的內容也更加全面,幷進一步放寬對引進中國工人的行業限制,具體內容如下:新加坡海事業公司可以聘用不超過公司外籍員工總量75%的中國工人;新加坡製造業公司可以聘用不超過公司外籍員工總量25%的中國工人;新加坡服務業公司可以聘用不超過公司外籍員工總量10%的中國工人。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新加坡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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