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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告知單

(上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告知單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 構登記管理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4號)的規定,現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 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向上海市工商局和工商浦東新區分局(以下簡稱 “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的相關事宣告知如下:


一、代表機構在設立、變更名稱時,應當提交隸屬企業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 開業證明、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提交的合法開 業證明和資本信用證明應當經該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 家或地區使領館進行公證和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提交的合法開業證明 和資本信用證明的公證手續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自2010年2月10日起,對於隸屬企業存續未滿兩年的代表機構設立、變更名稱申請,登記機關不再受理。


二、代表機構申請登記證延期時,應當提交隸屬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 部門出具的企業存續證明。提交的企業存續證明應當經該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家或地區使領館進行公證和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 構提交的企業存續證明的公證手續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申請設立和延期的代表機構,登論機關將統一頒發有效期限爲一年的 登記證。對於已頒發的有效期限超過一年的登記證,登記機關在代表機構辦理變 更或延期登記時換發有效期限爲一年的登記證。


四、代表機構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數一般不得超過4人。對目前代表人數 已超過4人的代表機構,原則上只允許注銷代表,不再允許新增代表。法律、行 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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