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有限公司(子公司) |
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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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求 |
公司名稱 |
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名字不能和於公司註冊登記的現有公司相同或者太相似;公司名稱以“有限公司”或“Limited”結尾 |
公司名稱既總公司的名稱,但是不能和於公司註冊登記的現有公司相同或者太相似 |
股東 |
最少一個,任何國籍的自然人或者任何地方註冊的公司 |
不適用(總公司的當地規定) |
董事 |
最少一個,任何國籍的自然人或者任何地方註冊的公司 |
不適用(總公司的當地規定) |
公司秘書 |
最少一個,香港公司或者香港居民 |
不適用(總公司的當地規定) |
註冊地址 |
位於香港的街道地址,不能使用郵政信箱 |
不適用(總公司的當地規定) |
營業地址 |
與註冊地址相同 |
位於香港的街道地址,不能使用郵政信箱 |
當地代表 |
不適用 |
最少一個香港居民出任當地代表 |
註冊資本 |
名義註冊資本最少港幣1元,實際發行資本最少港幣1元 |
不適用(總公司的當地規定) |
業務範圍 |
經營以下業務需要於公司註冊成立後向主管部門申請相關牌照:銀行,保險,金融服務,投資顧問,資産管理,公衆交通 |
經營以下業務需要於公司註冊成立後向主管部門申請相關牌照:銀行,保險,金融服務,投資顧問,資産管理,公衆交通。業務範圍可以和總公司不同 |
法律責任 |
以自有全部資産對自有債務承擔責任 |
總公司需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
銀行賬戶 |
不可以要開設賬戶;可以開設多個銀行賬戶;可以於任何地方開設銀行賬戶 |
不可以要開設賬戶;可以開設多個銀行賬戶;可以於任何地方開設銀行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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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程序 |
註冊登記 |
第一步:向香港公司註冊處申請公司註冊證明書;第二步:向商業登記處申請商業登記證 |
第一步:向香港公司註冊處申請公司註冊證明書;第二步:向商業登記處申請商業登記證 |
特別牌照 |
如果所從事的業務涉及以下行業,那麽完成上述第一、二步的登記程序後,還需要向相關部門申請牌照:銀行(金融管理局),投資顧問、代客管理資産、代客買賣外匯(證卷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保險(保險業監理處)等等。一般的貿易公司、進出口公司、顧問公司、建築過程公司、水電過程公司等都無需特別牌照。 |
如果所從事的業務涉及以下行業,那麽完成上述第一、二步的登記程序後,還需要向相關部門申請牌照:銀行(金融管理局),投資顧問、代客管理資産、代客買賣外匯(證卷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保險(保險業監理處)。一般的貿易公司、進出口公司、顧問公司、建築過程公司、水電過程公司等都無需特別牌照。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可以和總公司的業務範圍無任何關係。 |
資料披露 |
需(向香港公司註冊)披露股東、董事、公司秘書和註冊資本等資料。 |
需(向香港公司註冊)披露總公司的股東、董事、公司秘書和註冊資本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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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維護 |
帳目 |
必須做帳及編制財務報表 |
必須做帳及編制財務報表 |
審計 |
必須聘請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對每年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
總公司當地的要求(如果總公司當地的法律沒有要求審計,那麽香港分公司的帳目也無需審計) |
稅務申報 |
必須每年申報一次所得稅(利得稅) |
必須每年申報一次所得稅(利得稅) |
雇主申報表 |
需要,每年向相關稅務局申報一次(支付予每名雇員的工資及其它福利金額) |
需要,每年向相關稅務局申報一次(支付予每名雇員的工資及其它福利金額) |
周年申報表 |
需要,每次成立周年日提交一份周年申報表予公司註冊處 |
需要,每次成立周年日提交一份周年申報表予公司註冊處 |
商業登記證 |
每年更新一次商業登記證 |
每年更新一次商業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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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負擔 |
利得稅 |
淨利潤的16.5% |
淨利潤的16.5% |
營業稅 |
沒有 |
沒有 |
資本所得稅 |
沒有 |
沒有 |
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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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
沒有 |
股息稅 |
沒有 |
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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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方式 |
撤銷註冊 |
可以 |
可以 |
清盤 |
可以 |
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