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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私人豁免有限公司的定義及申報要求

新加坡私人豁免有限公司的定義及申報要求

私人豁免有限公司的定義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4(1)條的規定,私人豁免公司(Exempted Priavet Company, EPC)指股東人數少於20人,而且所有股東該爲自然人的私人公司,或者新加坡總理經過刊憲認定爲私人豁免公司的公司。


豁免審計要求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的規定,私人豁免公司無需委任審計師對其帳目進行審計(即無需聘請審計師審計及無需出具審計師報告)。該等私人豁免公司只需要編制非審計財務報表,以供召開周年股東大會及提交予新加坡會計及企業管理局(ACRA)之用。當然,私人豁免公司也可以聘請審計師對其帳目進行審計,並出具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在此情况下,那麽公司就需要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給會計及企業管理局。


如果私人豁免公司無力償還債務(即不能於債務到期日償還債務),那麽該等公司必須及時提交財務報表予公司注册處。


具體的說,以下公司無需聘請審計師對其帳目進行審計:

• 自2004年6月1日的財政年度起,年營業額少於新加坡幣500萬元的私人豁免公司;或

• 2003年5月15日到2004年6月1日期間年結的財政年度、營業額少於新加坡幣250萬元的私人豁免公司;或

• 任何其它公司,包含私人豁免公司,於2003年5月15日起之財政年度進入睡眠狀態的公司。

當進行年審時,私人豁免公司並不需要提交無需進行審計的豁免證書。


例外情况(私人豁免公司需進行審計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注册處處長可以要求私人豁免公司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1、公司注册處處長相信該私人豁免公司違反了公司法第199條(關於會計記錄及內部控制系統)及第201條(關於財務報告及董事/會報告);或
2、公衆利益


新加坡稅務局的申報要求

即使私人豁免公司已經向會計及企業管理局提交的周年申報表,該等公司仍必須每年向新加坡稅務局提交所得稅申報表(Form C),財務報告及稅務計算表(tax computation)。


如您有任何查詢或需要任何協助,歡迎您隨時致電或者電郵本公司:


香港辦事處:+852 2341 1444
新加坡辦事處:+65 6295 2884
深圳辦事處:+86 755 8268 4480
上海辦事處:+86 21 6439 4114
北京辦事處:+86 10 6874 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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