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代表處)變更或注銷首席代表個人所得稅清算流程
外國公司常駐中國代表處在更換首席代表或者代表處注銷時,需要向駐在地地稅局進行首席代表個人所得稅清算。地稅局要核實首席代表在任職期間,是否按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只有地稅局審批通過後,代表處才能更換首席代表或者進行代表處注銷的其他工作。
一、提交資料清單
1、總機構出具的工資及離任證明原件及翻譯件(總部公文紙、文字需用總部所在國母語或英語,總部總經理或者董事會成員簽字,總部如有公章加蓋總部公章) 2、 離任年度及離任前二年或前三年度個人所得稅繳款書複印件 (離任日期在當年6月30日前的需提供離任年度及離任前三年度個人所得稅繳款書複印件; 離任日期在當年6月30日後的需提供離任年度及離任前兩年度個人所得稅繳款書複印件;) 3、 境外有職務,按天納稅的,需要提供護照完整複印件(包括空白頁) 4、 離任月份按天計算納稅的,提供離境日期頁護照複印件或機票複印件 5、 自然人納稅清算表(到稅務局領取) 6、 首席代表爲中國人的,需要工資明細表和外企服務中介機構出具繳納保險與住房公積金明細表(加蓋中介機構公章)
二、稅務審核時間
按稅務局要求提供全部資料後,一般審批時間爲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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