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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稅 - 離港清稅 Tax Clearance on Leaving Hong Kong

香港薪俸稅 - 離港清稅 Tax Clearance on Leaving HK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77條,稅局可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未清繳稅款的人士離港。


根據稅務條例第55條,如果納稅人須要繳稅,而將會離港超一個月,他必須在離港至少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稅局。但局長可酌情接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此條例不適用於在業務上經常往返香港的人士。


根據稅務條例第52條,僱主必須在僱員離港前至少一個月通知稅局。稅局規定通知書是 必須以IR56G表格,申報僱員在有關課稅年度內4月1日至離港日的所有入息,同時僱主在呈交表格後,在未得局長同意前,不得將任何工資發放給僱員。


當稅局收到僱主或僱員的通知,會立刻發報稅表給納稅人。而納稅人應盡快親自往稅局總部填交報稅表。在清繳所有稅款後,稅局會立刻發信給僱主,通知可以將工資發放給僱員。


如果納稅人在限期內不清繳所有稅款後,稅局會立刻發信給僱主,要求從工資內扣起稅款,然後將稅款交給稅局。


雖然上述規定只適用於須繳稅人士,但如果僱主已根據稅務條例第52條通知稅局,並扣起工資,納稅人仍需往稅局填交報稅表,然後稅局會發信給僱主,通知可以將工資發放給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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