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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稅 - 離職酬金 Payments at the End of an Employment

香港薪俸稅 - 離職酬金 Payments at the End of an Employment


由於失去職位而得到的補償(compensation for loss of employment)不須徵稅。

因破壞合約、不合理解僱或損害僱員合法權益等問題而引致的法律賠償,不須徵稅。

根據勞工法例的遣散費(severance pay),不須徵稅。

根據勞工法例的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不須徵稅。

根據勞工法例的工傷賠償,不須徵稅 。

根據僱傭合約付給僱員的離職酬金( contract gratuity )或(lump sum payment)要徵稅 。惟納稅人可要求將酬金平均分攤於合約期內計稅,最多可分攤36個月。此項計稅方法對低收入入士有利,因為可以利用多個課稅年度的免稅額拉低稅率。

根據僱傭合約的假期工資(leave pay)要徵稅 。

根據僱傭合約的年終花紅(bonus)要徵稅 。

未收到的工資(unpaid salary),不須徵稅。但當收到工資後,須立即書面通知稅局,以使稅局發出補加評稅。

如果納稅人在離職後未能找到工作,本人建議他在報稅表寫明此事,並要求稅局不收或減收下年度的暫繳稅。如果稅局冥頑不靈,仍不減收暫繳稅,那就要在繳稅日期前至少28天申請延繳暫繳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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