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稅 - 扣稅項目Deductions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16(1)條,所有為賺取應課稅利潤而產生的開支(outgoings and expenses),均可扣稅,包括:
1、租金支出
2、電費、水費及電話費
3、僱員的薪金、津貼、花紅、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4、僱主為僱員退休計劃的每月供款(上限為僱員薪酬總額百分之十五)
5、獨資或合夥人的自僱人士的強制性供款(上限為每人每年$12,000)
6、符合第16(2)條規定的利息支出
7、營運中產生的壞賬
8、機械和設備及物業的維修開支
9、商標、設計或專利權的註冊費用;
10、購買專利權及工業知識的開支
11、工業敎育捐款
12、科研開支
13、製造業用的機械
14、電腦硬件及軟件
15、另外,如曾購置汽車或機械等設備、工業樓宇、商業樓宇,可獲有關免稅額。
但下列開支不能扣稅:
1、私人開支 2、利得稅稅款 3、資本財產的虧損或開支 4、開支或損失會獲得保險賠償 5、東主、或其配偶、或合夥人、或其配偶的薪酬及其他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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