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稅:保存業務紀錄 Keep business records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 51C條規定,任何業務,必須存有足以計算應課稅利潤的紀錄,紀錄可用中文或英文,保存最少7年。違反規定,最高罰款為港幣100,000元。
稅例要求的紀錄包括:
1. 每日收入及開支紀錄
2. 銀行戶口月結單或存摺
3. 發票或收據或有關文件的正本
4. 資產及負債紀錄
5. 如涉及貨品買賣 : 有關貨品購買及售賣紀錄,包括買賣雙方的資料,存貨,和清點存貨紀錄
6. 如涉及提供服務 : 有關 服務細節及顧客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