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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頒布日期:2003.08.18
頒布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文  號:渝國稅發[2003]165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稅務培訓中心


爲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政策措施,大力推動重慶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儘快把重慶建設成爲長江上游經濟中心,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1〕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發〔2001〕26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工業經濟發展的會議紀要》(專題會議紀要2003-125號)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國稅系統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情况,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解放思想、轉變作風,務必將西部大開發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兩年多來,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情况總體反映較好,但還存在政策宣傳力度不够大、優惠資格認定不够及時等問題,導致稅收優惠政策服務經濟發展的效果還不够明顯。各區縣(市)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作風,緊緊抓住發展這個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把服務幷服從於經濟發展作爲落實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發點和歸宿,努力實現經濟與稅收的良性循環。


二、用好用足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我市工業經濟的快速發展


重慶作爲一個老工業城市,工業企業包袱沉重,相當部分企業存在生産技術落後、管理水平不高、市場占有率低等問題,真正有競爭力的行業和企業不多。要吸引國內外資本、技術、人才聚集重慶,使重慶成爲立足西南、輻射西部的經濟强市,就需要緊緊抓住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用好用足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我市工業經濟的快速發展。


(一)促進鼓勵類工業企業的發展。對設在我市,以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産業項目爲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內資工業企業和外資工業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减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類的內資工業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産業、産品和技術目錄<2000修訂>》中規定的鼓勵類産業、産品和項目爲主營業務的工業企業。

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工業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或限制乙類項目(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投資項目適用國家1997年發布的老《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02年4月1日以後批准的投資項目適用國家2002年發布的新《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和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聯合發布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第18號令)中規定的産業項目爲主營業務的外商投資工業企業。

(二)促進園區工業的發展。對設在我市國家級開發區、北部新區、重慶大學科技園區、重慶市現代農業開發區和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色工業園區內的內外資工業企業,除國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資項目外,從2003年至2010年期間,减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促進市級重點工業企業的發展。凡經重慶市人民政府確認的重點內外資工業企業,除國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資項目外,從2003年至2010年期間,减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在上述政策執行中,對不能明確界定爲鼓勵類的産業,內資工業企業只要經重慶市經委審核確定、外資工業企業只要經重慶市外經貿委審核確定爲鼓勵類産業的,也可按上述規定執行。


三、加大稅收優惠力度,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

(一)在黔江區、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和彭水縣共5個少數民族地區的內資企業,除國家明令禁止、關閉和限制的産業和企業外,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减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凡設立在上述少數民族地區,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産業、産品和技術目錄<2000修訂>》中規定的鼓勵類産業、産品和項目爲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內資企業,减按7.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內資企業减免稅款涉及中央收入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應按照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由重慶市國家稅務局轉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執行。


四、大力推動基礎産業的建設和發展


對設立在我市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和廣播電視基礎産業的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應在10年以上。

對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工業企業,生産性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是指按7.5%稅率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


五、鼓勵類産業的界定問題


各區縣(市)局對企業經營項目能够明確界定屬於鼓勵類的,應主動告知納稅人將經營項目的基本情况、申請報告等有關材料,按規定程序報送重慶市經委(限內資企業,下同)或重慶市外經貿委(限外資企業,下同)研究審查。其中,區縣(市)所屬的企業應將經營項目的有關材料報送所在地區縣(市)經委(限內資企業)或外經貿委(限外資企業)初審後,由區縣(市)經委或外經貿委轉報重慶市經委或重慶市外經貿委確認幷出具《國家鼓勵類産業確認書》(附件1);市屬(含市屬)以上的企業應將經營項目的有關材料報送重慶市經委或重慶市外經貿委確認幷出具《國家鼓勵類産業確認書》。企業憑取得的《國家鼓勵類産業確認書》,按有關稅收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履行報批手續。


六、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審批工作要求


(一)對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納稅人,不論從2001年度以來是否有應納稅所得額, 只要符合規定條件,稅務機關均應受理,不得拒辦或拖延辦理。


(二)新辦企業在開業當年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可根據實際從事生産經營不短於1個月的有關經濟指標,計算當期主營業務占企業總收入的比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資格審批。


(三)對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和廣播電視基礎産業的內資企業,一般應分別辦理“西部優惠稅率”和“兩免三减半”稅收優惠的報批手續。


(四)爲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切實優化投資環境,納稅人從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第二年起,只須在每年年度結束後兩個月之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重慶市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申請審核表》和證明表內各項指標真實性的必要資料,幷經區縣(市)國家稅務局審核確認後,憑審核結果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在區縣(市)國家稅務局簽署審核結果前,不影響納稅人執行重慶市國家稅務局的批復。


七、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統計
爲及時掌握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情况和效果,確保信息暢通,各區縣(市)局應按照市局强化“六基”的工作要求,認真分別做好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內外資企業的“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台賬” (附件2)的登記工作,幷按照市局要求及時做好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情况的統計上報。


八、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本《通知》未規定的事項,按現行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對本《通知》下發前已徵收入庫的稅款,企業憑取得的有關手續在下半年申報納稅時予以抵减,抵减不完的,由稅務機關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予以退補。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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