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公司應提交的材料 (中外合資企業)
1、投資者(中方)合法營業證明(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幷由原登記工商局簽署及蓋章)(複印件二份) 2、投資者(外方)合法營業證明(個人投資爲個人身份證明;臺灣企業爲營業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香港企業爲公司注册證書及商業登記證)(複印件一份) 3、中方(全民所有制單位)以實物出資者,由同級國有資産管理局或財政局出具的評估確認書(原件二件) 4、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或個人存款證明)(原件各一份) 5、中方(中外合資企業)再投資資格證明(原登記機關出具)(原件二份) 6、公司董事會成員名單(原件三份) 7、公司董事會成員委派書(投資各方分別出具)(原件三份) 8、公司董事會成員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 9、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簡歷(一份) 10、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中方董事相片(一寸或二寸)(各二張) 11、中方委派的董事會成員的非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證明(原件各二份) 12、場所使用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及出租産權證複印件)(原件六份) 13、投資者(中方)出具的設立公司申請報告(原件六份) 14、合資(合作)合同(原件六份) 15、公司章程(原件三份) 16、環境保護初審意見單(生産加工性質目)(原件二份) 17、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意見(特種行業項目)(原件二份)
備注:A:若以公司投資,則需蓋投資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 B:若以個人投資,則需個人(投資者)簽字; C:所有材料的簽字必須用鋼筆或簽字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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