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的相關政策優惠 (一)園區內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的相關政策: 减免稅方面: 1. 减按15%稅率徵收所得稅。企業出口産品的産值達到當年總産值4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定,减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 2. 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年內免征所得稅。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項規定的稅率,减辦徵收所得稅。 3. 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4. 以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的生産、經營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內免征建築稅。園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新技術企業標準的,適用以上减征免徵稅收的優惠。 其他方面: 1. 園區內新技術企業的生産、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按照統一規劃安排建設,不納入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幷簡化審批手續,優先安排施工。 2. 園區內新技術企業生産出口産品所需的進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的批准文件驗收。經海關批准,在園區內可以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海關按照進料加工,對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進行監督;按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産品稅或增值稅。出口産品免征出口關稅。保稅貨物轉爲內,必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和海關許可,幷照章納稅。屬於國家限制進口或者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産品,需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補辦進口批件或進口許可證。 3. 新技術企業用於新技術開發,進口國內不能生産的儀器和設備,憑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經海關審核後,五年內免征進口關稅。海關可在園區內設置機構或派駐監督小組。 4. 所有减免的稅款,作爲“國家扶植基金”由企業專項用於新技術開發和生産的發展,不得用於集體福利和職工分配。 5. 銀行對園區內的新技術企業予以貸款支持,幷每年從收回的技術改造貸款中,劃出一定數額用於新技術開發。對外向型的新技術企業,優先提供外匯貸款。 6. 新技術企業所用貸款,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以稅前還貸。使用貸款進行基本建設的,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等規定的限制。 7. 園區內的銀行可從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貸款風險基金。園區內可設立中外合資的風險投資公司。 8. 園區內設立新技術産品進出口公司。有條件的新技術企業,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外貿經營權,自負盈虧,承擔出口計劃;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新技術企業出口所創外匯,三年內全額留給企業;從第四年起,地方和創匯企業二八分成。 9. 園區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産品出口業務較多的新技術企業,其商務、技術人員一年內多次出國的,第一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審批,以後由企業自行審批。 10. 園區內的新企業,用於新技術和新技術産品開發的儀器設備,可以實行快速折舊。 11. 園區內新技術企業開發新産品,可自行制定試銷價格。經營國家沒有統一定價的新技術産品,可以自行定價。 12. 鼓勵科研單位、學校和企業中的科技人員在園區內的新技術企業中兼職、興辦、領辦承包各種形式的新技術企業,或離職到新技術企業任職。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幷提供方便,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允許新技術企業招聘大專畢業生、大學畢業生、研究生、留學生和國外專家。 13. 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免繳獎金稅。企業從業人員的收入達到個人收入調節稅標準的,照章納稅。 人才方面: 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的外省市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經市人事局批准,給予《工作居住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證》工作滿三年的,經用人單位推薦、有關部門批准,辦理調京手續。 受聘於中關村科技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獲得學士及學士以上學位的應届畢業生,可以直接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二)園區外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的相關政策: 根據北京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鼓勵各類高級人才在京創業和工作,對於在本市工商注册且稅務登記的企業聘用的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80%的標準予以獎勵,用於其在本市購買商品房一套、汽車一輛、以現金出資在本市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參加專業領域培訓,每年限申報一次,獎勵總額累計不得超過其購房、購車、投資及培訓所付款項且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的外省市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經市人事局批准,給予《工作居住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證》工作滿三年的,經用人單位推薦、有關部門批准,辦理調京手續。 1. 凡持有市人事局核發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證》的上述人員,均可在本市行政區內購公房、存量房(四合院除外)。 2. 市、區縣房地産交易及權屬發證部門應給持有《北京市工作寄住證》的上述購房人辦理相關手續,幷按現行有關規定收取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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