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簡介
企業所得稅(利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外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徵收的一種稅。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主要是1993年12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企業所得稅的特點:1、徵稅對象是所得額;2、應稅所得額的計算比較複雜;3、徵稅以量能負擔爲原則;4、實行按年計征、分期預繳的徵稅辦法。
一、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以納稅人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爲徵稅對象。
二、企業所得稅稅率
有法定稅率和優惠稅率兩種。法定稅率是33%;優惠稅率是指對應納稅所得額在一定數額之下的企業給予低稅率照顧,分爲18%和27%兩種。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减按18%的稅率徵收;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减按27%的稅率徵收。
三、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公式中“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納稅年度收入總額减去准予扣除項目後的餘額。
四、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一) 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的企業,减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産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二) 爲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産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舉辦的第三産業企業),可按産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 對農村的爲農業生産的産前、産中、産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氣象站,以及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種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得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2、 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3、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4、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减半徵收所得稅。 5、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6、 對新辦的三産企業經營餐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數計算)來確定减免稅政策。
(三) 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弃物爲主要原料進行生産的,可在五年內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四) 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三年內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五) 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六) 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內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七) 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內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八) 高等學校和中小學辦工廠,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九) 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産企業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十) 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减征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
五、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
企業所得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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