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使用牌照稅簡介
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基本稅法是1951年9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幷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僅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繼續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
一、 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人
凡在開徵車船使用牌照稅之地區行駛車、船者,爲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人。未開徵車船使用牌照稅地區之車、船,經常往來開徵地區時,須向開徵城市之稅務機關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非經常來往之車、船,經當地區、鄉(村)以上人民政府證明者免征。
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徵收範圍
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徵收範圍由車輛和船舶兩大類構成。
三、車船使用牌照稅的適用稅額
車船使用牌照稅采用定額稅率,即對徵稅的車船規定單位固定稅額。
四、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申報和繳納
應納車船使用牌照稅之車、船使用人,須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登記、納稅,領取車船使用牌照及完稅證。
五、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期限
車船使用牌照稅按季(一、四、七、十月)徵收。當地稅務機關爲便利納稅人繳納,得改按半年或一年合幷徵收。
六、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優惠
下列各種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1、郊區農民自用的車、船; 2、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3、軍政機關、公私立學校及人民團體自有自用的車、船; 4、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的夏船、浮橋用船; 5、經當地交通管理機關證明報由稅務機關核准停駛、拆毀的車、船; 6、消防車、灑水車、救護車、救護船、垃圾車、垃圾船及義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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