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代表處)的撤銷登記程序
根據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的《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期限届滿或者提前終止業務活動,外國企業 申請撤銷其常駐機構,應在終止前30天,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撤銷申請書,通過原承辦單位報告原審批機關備案,幷於清理債務、稅務和其它有關事宜後,辦理工商登記、長期居留及海關備 案等注銷手續。因此,通常情况下撤銷代表機構應經歷審批程序及注銷登記程序。
一、申請撤銷代表機構的審批程序
1、代表機構首先應自我核查是否有欠稅行爲,如果有欠稅,應結清所欠稅款,否則將會影響審批程序的進行;
2、清理債務或其它事宜;
3、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代表機構的財務狀况進行審計,幷出具審計報告;
4、外國企業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由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撤銷申請書; (2)批准證書和登記證; (3)填寫《外國、台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申報表》。撤銷申請書通常包括如下內容:代表機構設立的時間及批准文號、代表機構成立後運作的情况、撤銷原因及理由、債權債務及稅務的處理情 况、是否有未了事宜及繼續承擔清理責任的承諾。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必須繼續承擔清理責任;
5、審批機關批准代表機構撤銷。
二、撤銷代表機構的各項注銷登記手續
1、外匯登記證及外匯帳戶注銷登記手續 取得審批機關同意撤銷的批文後,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證注銷手續,交回外匯登記證,幷撤銷所開立的外匯帳戶;
2、稅務注銷登記手續 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注銷登記手續,交回《稅務登記證》;
3、海關注銷登記手續 應持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複印件),進口征免稅物資清單、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登記手册》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减免稅進口物資的銷案手續。代表機構應當交回《報關注册登記證明 書》等有關證件。
4、企業注銷登記手續 在其它各項注銷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後,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在辦理注銷登記時,須提交稅務部門、銀行、海關出具的稅務、債務和其它有關事宜清理完結的證件,准予注銷的,繳銷登 記證。
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應提交如下資料: (1)注銷登記表,原批准機關同意注銷的批文; (2)注銷申請書; (3)稅務、海關、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稅務、債務清理完結的證明; (4)海關免稅品的處理證明; (5)交回《登記證》、《代表證》等證件; (6)其它有關文件。
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企業申請撤銷其代表機構必須通過原承辦單位辦理,不得自行或委托原承辦單位以外的其它機構辦理。原承辦單位通常是指外國企業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時委托的承 辦機構。但由於自2004年7月起,爲配合《行政許可法》的實施,上海出臺了《關於部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登記的通知》,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時,可以直接通過有工 商代理資質的企業到工商局進行直接登記,取消了原來“必須委托一家有對外經濟貿易經營權的公司或經審批機關認可的對外經濟貿易組織和外事服務單位作爲承辦單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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