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的基本構成和規範要求
企業名稱的基本構成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項基本要素構成。
1、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是指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包括鄉、鎮和其他地域名稱。在不會造成誤認的情况下,企業名稱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時可以省略“省”、“市”、“縣”等字。
企業名稱所冠行政區劃名稱應該是企業所在地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而不是非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名稱不能作爲行政區劃名稱使用。但是,在企業名稱已冠有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區劃名稱後綴以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名稱。
除符合特殊規定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外,企業名稱都應當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即行政區劃名稱應置于企業名稱前面,如行政區劃名稱在整個名稱的中間,則不視爲行政區劃名稱,此類名稱也應按照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管理,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名稱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
a.全國性公司; b.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c.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企業集團; d.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e.外商投資企業; f.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2、字號
字號是一個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重要標志。字號應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文名稱中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國內企業也不得以外文字母、字詞作字號。企業字號一般不得使用行業字詞。
3、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企業應根據自己的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確定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字詞。該字詞應具體反映企業生産、經營、服務的範圍、方式或特點,不能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字詞;使用“實業”字樣的,應有下屬三個以上的生産、科技型企業。企業確定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可以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使用一個具體的行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詞。
企業經營業務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大類的,可以選擇一個大類名稱或使用概括性字詞在名稱中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也可以在名稱中不反映企業所從事的行業。
外國投資者若是具有馳名商號的公司,在中國舉辦注册資本1000萬美元以上的獨資經營企業,其名稱中可以不標明行業或經營特點。
4、組織形式
企業應當根據自己的組織結構或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目前我國企業使用的組織形式大體有兩類:公司類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企業類的“中心”、“廠”、“店”、“館”、“所”、“社”等。
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如需在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前使用“總”字,必須下設三個以上與該企業名稱中組織形式相同的直屬分支機構。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論是否設有分公司,均不得使用“總”字。
企業名稱的規範要求
(1)企業法人必須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不得在名稱中包含另一個法人名稱。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國際組織名稱、國家(地區)名稱、政黨、宗教名稱、國家機關、黨政機關、軍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名稱、軍隊番號或代號。
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不得使用國家(地區)名稱、國家與國家(地區)、國家(地區)與行政區劃聯名及其簡稱作商號。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含習慣性稱謂)與中國(含習慣性稱謂“中”或“華”)聯名作字號,如“中日xx飯店”。
(2)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民族自治地區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地區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漢字數字除外)。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現行標準簡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體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簡化字。
(3)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俗的內容。
(4)企業名稱不得含有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可能對公衆造成誤認、可能損害他人利益的內容。
(5)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即企業名稱不僅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也應符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6)企業申請登記注册的企業名稱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3年的原名稱相同,也不得與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的名稱相同。
企業名稱中一般不得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全國”、“國家”、“國際”字樣。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只有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樣:全國性公司;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進出口企業;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企業集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這些條件主要適用于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册的企業。1995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公司名稱冠以“中國”等字樣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5]36號),規定:除國務院决定設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設立的公司(包括各類經濟實體)一律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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