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
香港公司的股份轉讓限制
|
|
至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方法,私人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一般都有明文規定。實踐中經常采用的方法是:
1、
|
規定公司成員的優先購買權,即私人公司的成員在轉讓其股份時,應以合理價格優先轉讓給本公司的其他成員,否則有關轉讓是無效的;
|
2、 |
規定私人公司的董事有决定權,即公司董事可不給予任何理由而拒絕就股份轉讓進行登記,不論該股份是否爲全部繳足股款的股份。
| 例如,根據《公司條例》附屬法例《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附表2所載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範本】第2(2)條,公司“董事可按其酌情決定權,拒絕登記某股份的轉讓”。
|
四、 |
股東人數
|
|
香港《公司條例》規定,私人公司之股東人數不得多於50人。關於股東之定義,《公司條例》也作出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司條例》第2條,於計算股東人數時,如果該股東是公司之雇員,則該股東不屬於條例所定義之股東。並且,即使該雇員於日後離職,依然不屬於條例所定義之股東。
另外,如果2個或多於兩個人聯名持有公司之股份,則於計算股東人數時,該兩人或多於兩人之聯名股東,只算一人。
|
五、 |
結語 |
|
如果一家私人公司的股東人數多於50人,或者其沒有在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就股份轉讓作出限制,則該公司即屬公眾公司,因而需要遵照更多《公司條例》條文之規定,例如可能需要提交經審計之財務報表予公司註冊處存檔備案。
另外,私人公司可以隨時修訂其組織章程細則,轉變成為公眾公司。
|
香港《證券上市管理規則》明文規定,上市公司必須爲公衆公司。因此,可以說私人公司屬非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