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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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或服務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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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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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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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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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障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屬必要,或對應付關乎指明疾病的、本條例第8(5)條所指的公共衛生緊急事態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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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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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在香港任何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的學校接受幼兒、幼兒園、小學或中學教育屬必要,或對提供該等教育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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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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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任何人為第(4)節所述目的而安全進行行程屬必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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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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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有關個案的情況極其特殊,故此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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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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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或該類別人士的行程,對關乎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的生產作業、業務活動或提供專業服務的目的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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