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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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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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可支付月數小於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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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各省要指導統籌地區持續完善經辦管理服務,確保待遇支付,實施減征和緩繳不能影響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醫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優化辦事流程,不增加參保單位事務性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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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各省要指導統籌地區切實加強基金管理,做好統計監測,跟蹤分析基金運行情況,採取切實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運行風險,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減征產生的統籌基金收支缺口由統籌地區自行解決。各省可根據減征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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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已經實施階段性降低單位費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繼續執行,也可按照本指導意見精神指導統籌地區調整政策。已實施階段性降低職工醫保單位費率的統籌地區,不得同時執行減半徵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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