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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法修改2013

中國公司法修改2013

中國第十二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决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一)删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爲:“(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爲:“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决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册資本實繳、注册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條。


(六)將第三十條改爲第二十九條,修改爲:“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七)删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八)删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九)將第七十七條改爲第七十六條,並且第二項修改爲:“(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十)將第八十一條改爲第八十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爲:“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爲:“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决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將第八十四條改爲第八十三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爲:“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産權的轉移手續。”


第三款修改爲:“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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