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12-13年度財政預算案稅務寬減措施摘要
一、寬減2011-12課稅年度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款
財政司司長建議寬減2011-12課稅年度百分之七十五的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最後評稅稅款,每宗個案以12,000元為上限。
今次的寬減並不適用於物業稅,但賺取租金收入的人士如符合資格,或可通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而獲得寬減。賺取營業利潤的人士則不論是否選擇個人入息課稅,都可享有這項寬減,但寬減額或會因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而有不同,最終寬減額須按每個個案實際情況才能確定。納稅人可在填寫2011-12課稅年度報稅表時申請個人入息課稅,稅務局會就每宗申請驗算個人入息課稅可否減低申請人的稅款,並以對他最為有利的方式評稅。
二、增加免稅額
財政司司長建議由2012-13課稅年度開始,增加以下的免稅額:
課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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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 (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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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2012/13及其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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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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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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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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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人士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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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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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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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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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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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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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免稅額(每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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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至第九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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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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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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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出生課稅年度的額外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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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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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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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每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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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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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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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每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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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60歲或以上,或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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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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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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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55至59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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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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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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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每名計算,須連續全年與納稅人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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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60歲或以上,或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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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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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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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55至59歲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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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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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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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受養人免稅額(每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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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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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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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可扣除上限
財政司司長建議由2012-13課稅年度起將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可扣除上限由每年72,000元增加至76,000元。
四、延長居所貸款利息的扣除年期
財政司司長建議由2012-13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可申請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年期由10個課稅年度延長至15個課稅年度,最高扣減額則維持每年100,000元。這項建議並沒有追溯效力。換句話說,如果納稅人已在1998-99至2011-12課稅年度期間用盡了10年的居所貸款利息扣除,他不能因扣除年期延長而在此期間的任何年度再獲得居所貸款利息扣除,他只可以在2012-13課稅年度或之後申索最多合共5個課稅年度的居所貸款利息扣除。
五、增加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的可扣除上限
因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將由2012年6月調高至25,000元,財政司司長建議向強積金計劃支付的強制性供款的每年最高可扣除款額,由12,000元修訂為2012-13課稅年度的14,500元及2013-14和以後課稅年度的15,000元。
六、寬免2012-13年度商業登記費
財政司司長建議寬免2012-13年度商業登記費,讓所有經營業務的人士受惠。詳情請按此。
七、建議措施的執行細節
(1) 2011-12課稅年度的稅款寬減
所有繳納利得稅、薪俸稅,以及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都會受惠於這項稅款寬減,寬減額為2011-12課稅年度最後評稅稅款的百份之七十五,每宗個案以12,000元為上限。例如最後評稅稅款為10,000元,7,500元可獲寬減,只需繳稅2,500元。
利得稅的寬減上限以每個業務計算。薪俸稅的寬減上限以每個個人計算;如果夫婦是合併評稅,則以每對夫婦計算。至於個人入息課稅,未婚人士的寬減上限以每個個人計算;已婚人士須夫婦一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寬減上限亦以每對夫婦計算。
一個納稅人如果須同時繳納薪俸稅和利得稅,他的薪俸稅和利得稅稅款都可獲得寬減;如果他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他須課繳薪俸稅、利得稅和物業稅的收入會合併計算個人入息課稅稅款,寬減只可按個人入息課稅的稅款計算。符合申請個人入息課稅的個別人士,只需填妥個別人士報稅表的第6部。稅務局會就每宗申請驗算個人入息課稅可否減低申請人的應繳稅款,並以對他最為有利的方式評稅。
只有薪俸入息而沒有營業利潤和租金收入的人士,毋須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這項寬減措施並不是即時退稅予納稅人,而是減少他們2011-12課稅年度的應繳稅款。納稅人只須如常填報分別於本年4月及5月份發出的2011-12課稅年度利得稅和個別人士報稅表,待有關法例通過後,稅務局便會在評稅時作出寬減。在法例通過前已發出的2011-12課稅年度稅單,未能扣減建議寬減的款額。稅務局會在法例通過後安排重新評稅,預期可在2012年7月底開始向有關人士發還多繳的稅款,納稅人毋須提出申請或向稅務局查詢。
建議的寬減只適用於2011-12課稅年度最後評稅,並不適用於該年度的暫繳稅,納稅人仍須依時繳付該暫繳稅。已繳交的暫繳稅會按《稅務條例》用以支付2011-12課稅年度的應繳稅款及2012-13課稅年度暫繳稅。如尚有餘額的話,才作退還。
(2) 2012-13及其後課稅年度的稅務措施
財政預算案中建議的每項稅務措施,都需經立法程序才可實施。待有關法例通過後,稅務局自會按新的免稅額為納稅人計算2012-13課稅年度薪俸稅暫繳稅。如往常一樣,納稅人只需填妥2011-12課稅年度報稅表而毋須另作申請。至於在2012-13課稅年度提高了扣除上限的扣除項目的處理方法,請參閱常見問題8至12條及示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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