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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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六类境外投资活动,不属于“房地产”投资限制类别:
- 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 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
- 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
- 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
- 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 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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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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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类境外投资活动,不属于“酒店”投资限制类别:
- 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
- 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
- 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 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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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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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不属于“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限制类别:
- 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 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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