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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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人
持牌人有责任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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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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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受其雇佣的兽医均获署长所颁发的牌照,并遵守兽医发牌条件,以及署长不时发出的任何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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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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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兽医中心必须委任一名兽医担任中心经理负责管理中心。如有关兽医经理的委任有任何变动,持牌人需在7天内以书面通知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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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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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人需准许AVS授权官员在需要时对中心进行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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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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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有关当局的所有必要许可证或牌照,例如市区重建局(“URA”),建屋发展局(“HDB”),裕廊集团(“JTC”),防火安全与防空壕署(“FSSB”)以及陆路交通管理局(“L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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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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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活动不得对邻近地区或公众造成滋扰或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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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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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确保妥善储存,使用,处置与审核所有受控药品,处方药以及疫苗。药品和药物的处方及配药应符合《医药与毒药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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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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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中心将停止运作,持牌人须在中心停止运作至少30天前以书面通知署长;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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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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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中心所进行的所有兽医活动始终符合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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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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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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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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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主要活动是提供兽医检查、诊断、医疗和/或外科服务。该中心应是一个独立的商业实体,不得附属于寄养犬舍、宠物店及宠物美容院等商业机构。(有关如何获得宠物店牌照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相关文章“新加坡宠物店设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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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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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中心与商业机构共用同一地点,则其场所应与该商业机构的场所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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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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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附属于兽医执业的有关业务,才可在场所内进行,并受限于以下规定: (i) 不得占用中心20%以上的楼面面积;以及 (ii) 其活动不得干扰中心提供的兽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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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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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不得用于动物的寄宿、买卖及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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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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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应为下列特定用途提供单独的区域; (i) 候诊区及客户接待处; (ii) 会诊及检查室; (iii) 动物收容及隔离设施;以及 (iv) 手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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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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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中心执行外科手术,手术室应配备吸入式麻醉机、适当的非化学消毒设备(如辐射,气体,高压灭菌器)及氧化物质清除系统(被动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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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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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有可用于隔离和检疫感染或怀疑感染应呈报疾病的任何动物、禽鸟、动物尸体或标本的设施。上述内容必须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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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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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内的咨询、检查、治疗及动物收容设施应有健全的结构和设计,以防止动物逃脱;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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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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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应保持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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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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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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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处或候诊区应清楚显示咨询、疫苗接种、消毒、洁牙等标准和常规服务及程序的收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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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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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不得声称拥有任何兽医专业知识,除非其现有工作人员中有一名兽医持有AVS认可的相关资格及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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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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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医疗记录,包括客户及病人的详细资料、病史、检查结果、诊断以及治疗,应予以保密(除非有关当局要求提供),并妥善保存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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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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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管制物质应根据《医药与毒药法》加以锁存,并建立库存清单,记录库存中此类受控物质的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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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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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应配备处理紧急情况的设备,包括提供药品及管理渠道,以处理心脏和呼吸紧急情况以及涉及休克或过敏的紧急情况,并应具备氧气等复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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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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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须提供非工作时间的病患护理,或与另一中心进行长期书面合作以提供该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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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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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头、刀片和其他尖锐物体应由国家环境局(“NEA”)授权的承包商进行处理,或在防刺穿容器中进行适当消毒与妥善处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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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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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品应妥善包装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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