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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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证*的外国公司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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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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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证*的外国公司章程(或类似性质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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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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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证**的外国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名册(或类似性质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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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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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董事在公证官面前签署的任命备忘录和至少一名居住在新加坡并担任分公司代表的详细信息,并说明当地代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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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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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证**的每名外国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或护照(非新加坡居民)影印本及经认证**的最近三个月内的住址证明文件(例如水电费单、电话费单或者银行对帐单);如股东是法人团体,请提供该公司经认证**的注册证明文件(例如注册证书、在职证明书、章程、简介、股东名册及董事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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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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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证**的每名外国公司董事的身份证(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或护照(非新加坡居民)影印本及经认证**的最近三个月内的住址证明文件(例如水电费单、电话费单或者银行对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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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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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证**的每名当地代表的新加坡身份证影印本及经认证**的最近三个月内的住址证明文件(例如水电费单、电话费单或者银行对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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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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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的主要业务的简单描述,例如拟提供之服务或拟销售之产品、客户及供应商所在地以及首年估计营业额等;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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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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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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