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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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降低货物运输服务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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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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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需税局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统一按照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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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税局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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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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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且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如其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自2020年3月1日起发生变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声明,自其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全部出口货物或劳务可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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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但已满36个月的纳税人,如其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已发生变化,则无论其是否已恢复适用退(免)税政策,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声明,自2019年4月1日起,其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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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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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享受增值税出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享受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均可适用上述“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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