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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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并追征税款和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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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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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果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则纳税人该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将会被直接判为D级,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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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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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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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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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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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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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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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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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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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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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 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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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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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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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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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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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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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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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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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如果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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