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一、 试点简介
2019年1月,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市和浙江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下称“试点”),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
- 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 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试点企业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 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超期限退汇及非原路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
- 简化进口报关核验。银行能确认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 2019年10月23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决定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大到其它地区,并决定试点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
试点启动后,各地外汇管理分局陆续制定了实施方案,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向当地的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开展试点业务,可享受政策红利的试点企业则需由备案的试点银行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择优确定。 二、 如何成为试点企业
守法合规、经营记录良好、风险防控能力较强的企业原则上均可向所在地的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不同城市或地区的试点标准会有所差异,具体以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出台的文件规定为准。
例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圳的试点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在深圳地区注册且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 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结构合理,资金收付结构合理稳定。原则上上一年度货物贸易收支规模1亿美元(含)以上,服务贸易收支规模1000万美元(含)以上。
- 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好,以往无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记录,近三年未被外汇局处罚。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近三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A类。
- 具备保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合规性的措施,配备专人对试点业务监督评估。
- 企业应审慎经营、财务中性,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应具有合理性,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
- 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试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粤港澳大湾区内(包括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佛山、肇庆、广州,但不含深圳市)的试点企业须符合的条件大致相同,区别在于:
- 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上一年度货物贸易收支规模原则上应在2亿美元(含)以上,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规模放宽至1亿美元(含)以上。
- 申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上一年度服务贸易收支规模原则上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
| 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后,试点企业将无需向银行逐笔提供纸质的合同、发票、报关单等材料,单笔业务办理时间大幅减少,有效减少了双方的时间成本,提高了资金结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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