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台湾人,担任台湾公司负责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
回答:不论是外籍人士或台湾人,担任台湾公司负责人,在公司法下有相同规定;在保险部份视为雇主,有其特殊规定;在税务方面需先判断是否为台湾税务居民而有不同课税规定,列表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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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台湾税务居民 (注1) |
非属台湾税务居民 |
公司法 |
公司法§23 (负责人应负违反及损害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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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应忠实执行业务并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公司负责人责任:如有违反致公司受有损害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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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80.382 (负责人违反公司清算规定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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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负责人担任清算人 2.应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所生之债权债务清算了结。 3.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在清算时期中,不得移出中华民国国境,并不得处分。
公司负责人责任:对于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或分公司所生之债务,应与该外国公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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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及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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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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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可享有劳保 (投保薪资为TWD 45,800: 公司负担健保费为3,046/每月)
*外籍人士需领有工作证,才可参加 |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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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健保100%自行负担 (5人以下公司: 投保薪资为TWD 34,800 : 自付健保费为1,632/每月; 5人以上公司: 投保薪资为TWD 45,800 : 自付健保费为2,148/每月)
*外籍人士己领有台湾居留证,应参加(注2) **若为台湾办事处之代表人,不视为僱主,仍以员工身份投保 (将由公司负担部份保险费用) |
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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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无法享有6%退休金
*仅限中华民国国民(持有中华民国身份证),才可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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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台湾税务居民 (注1) |
非属台湾税务居民 |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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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代外籍人士负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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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依聘僱契约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约定为该外籍人士提供劳务报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资所得扣缴税款并填报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则该代缴之税捐营利事业得以薪资费用列支;否则视为公司对该外籍人士之赠与,列入外籍人士之第十类其他所得,课徵所得税。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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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所得 |
税率 : 5%, 12%, 20%, 30%, 40% |
税率 : 18% |
取得台湾公司所分配之盈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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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种: 方法1:可抵减税额= 股利*8.5% ,上限台币8万 方法2:分离课税,按28%课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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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21% |
海外所得 (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之所得) |
海外所得达台币100万/每户以上, 适用最低税负制 (A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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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最低税负制 (A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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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台湾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该公司有印製股票 |
证券交易所得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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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得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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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台湾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该公司无印製股票 |
併入财产交易所得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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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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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份台湾房产(土地+房屋)之交易所得 *属2016/1/1以后所取得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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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持有期间1年以内:45% 持有期间1~2年:35% 持有期间2~10年:20% 持有期间10年以上:15% (採分离课税) |
税率 : 持有期间1年以内:45% 持有期间1年以上: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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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出/ 保险费支出/ 医药生育支出/ 薪资特别扣除额/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等 |
可享有免税/列举/特别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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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享有免税/列举/特别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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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
以下3种情况,为台湾税务居民: |
1. |
有户籍 +生活重心在境内 (在台湾有劳/健/国民年金or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台湾) + 居住在台湾1天以上。 Ex: 一般台湾人民、海外工作的台湾人 |
2. |
有户籍 +生活重心在境外 (在台湾无劳/健/国民年金or无配偶或无未成年子女在台湾) + 居住在台湾31天以上 。 Ex: 旅美华侨 (即,若居住少于31天,非属台湾税务居民) |
3. |
无户籍 + 居住在台湾183天以上 。 Ex: 外籍人士 (有台湾的纳税义务,外籍人士自行于5月份採”结算申报”方式完税) | 补充:非台湾税务居民,但有台湾的纳税义务:无户籍 + 居住在台湾超过 90天低于183天 。Ex: 外籍人士 (有台湾的纳税义务,由台湾公司于支付薪资时採”扣缴”方式,协助外籍人士完税)
注2: |
1.在台湾地区颌有居留证明文件者,除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应自受僱日参加全民健康保险,其馀应自持有居留证明文件且在台居留满 6 个月之日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前开「在台居留满 6个月」是指在台湾连续居留满6个月(中问不出境),或曾出境1次未逾 30 日,且实际居住期间扣除出境日数后併计达6个月。 2.另符合「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僱用法」之受聘僱从事专业工作之外国专业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满 20 岁以上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子女,自来台取得居留证明文件之日起加保,不受6个月之限制。 3.符合参加健保条件者,强制参加,否则将追缴健保费且另有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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