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新加坡籍Mike于2018/3/5来台湾学中文,6/30课程结束后在台北新加坡商公司找到工作,并于7/1取得工作证并开始上班。
公司于9/8派Mike至泰国分公司出差,一直到11/3才返回台湾,并继续居留至12/31。
回答:
居留日数之计算,不论是依亲、就学、应聘或观光等原因,都应该计入在华居留日数(实际居住之日数)。并依据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2项规定始日不计,末日计,亦即入境日当日,不计入在华居留天数,但出境日当日则需计入。如一课税年度内入出境多次者,则应累积计算。
依上述说明方式计算李君2018年的在台湾天数为187(3月6日至9月8日)+ 58(11月4日至12月31日)=245天,为所得税法所称的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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