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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可登记控制人名册简介

新加坡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可登记控制人名册简介


自2017年3月31日起,新加坡公司、外国公司新加坡分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除非得到豁免),必须根据法律保存公司、分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之权益所有人之资料。该等资料以可登记控制名册形式保存,如有需要,公司、分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把该等名册提供给公共机构审阅。
 
一、 设置
 

新注册之公司及新登记之有限合伙企业必须于注册或登记成立后的30天之内设置可登记控制人名册。


现有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必须于法律生效日期起,即2017年3月31日,之后的60天内设置可登记控制人名册。


于法律生效日,即2017年3月31日,无需设置可登记控制人名册,但其后因法律要求而需要设置可登记控制人名册之公司,则需于60天之内设置可登记控制人名册。
   
二、 更新名册
  公司必须于收到可登记控制人之资料后的2天之内把该等资料登录于名册之内。
   
三、 控制人身份
 
公司必须采取合适程序以确认其控制人之身份。所谓合适程序,包括发送通知予:
1、 任何公司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公司之控制人之人士;
2、 任何知道或可能知道控制人身份之人士
   
四、 发送通知
 

通知及回复通知可以电子方式或者纸质方式发送及接收。发送通知可由公司秘书处理。


   
五、 接收回复
 

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接收到通知回后的两天之内把可登记控制人之资料登录于可登记控制人名册之内。


如果接收人没有回复通知,公司可以在没有得到回复的情况下,径直把控制人之资料登录于可登记控制人名册之内,但需要备注说明控制人没有确认该等资料。


为了避免重复的申报,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追索到一家新加坡本地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而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也需要根据法律把可登记控制人名册保存于其注册办事处之时停止继续追索。


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发送通知给相关人士,并记录该等相关人士之资料,从而解除其发送通知之责任。
   
六、 保存名称
  可登记控制人名册需保存于指定地点,例如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者注册代理之注册办事处。如需要,公司必须把可登记控制人名册提供给公共机构审阅,包括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商业事务部门及税务局等。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者协助,敬请浏览启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www.bycpa.com 或发送电邮至 enquiries@bycpa.com 或致电与启源之专业顾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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