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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来台湾设立分公司及子公司税务差异简介

外国公司来台湾设立分公司及子公司税务差异简介


一般来说,外国企业来台湾投资大致可分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两种。就税务负担来说,根据台湾现行税法,子公司则需要承担较分公司为高之税负。 本文旨在简单介绍外国企业台湾子公司与分公司之税负差异。

一、 子公司与公司之税负差异
 

依照台湾税制规定,外商来台湾投资设立子公司,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是17%,税后盈余汇出股利扣缴税率为20%,未分配盈余则课征10%,外国企业在台子公司转投资台湾其他企业之股利所得,台湾现行法令幷不会重复课税,在股利所得实现分配予海外母公司时才会课征20%。


外国企业在台分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率为17%,税后盈余汇出股利扣缴税率0%,因为分公司为其海外母公司的延伸体,所以税后盈余汇回其母公司帐户不用再向台湾政府缴税。但是,如果分公司有投资台湾其他企业取得股利所得,在该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给其在台分公司时则视同股利发放于海外母公司帐上须扣缴20%股利所得税。因此可以得知,,外国企业来台湾投资应设立分公司较有利。

 

外商在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税赋分析如下表:


型态


子公司


分公司


营利事业所得税


17%


17%


未分配盈余税


10%


免申报


股利汇回母(总)公司


20% (注)




注:如母公司与台湾有租税协定的国家,获配由台湾子公司汇回之股利,扣缴率可降低至10%或15%

二、 台湾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选择
 

如上所述,外国企业来台湾投资,就税负而言,应以设立分公司较为有利。但某些事业,则以子公司形式经营较为有利。一般情况下:
1、 外商来台投资取得被投资公司股权,应设立子公司在税务上较有利;
2、 外商来台投资是为了从事生产制造内、外销事业,则应设立分公司在税务上较有利;
3、 若外商来台投资除上述两项目的外,尚有投资不动产之目的,亦应设立分公司在税务上较有利。



三、 子公司转分公司需考虑因素
 

由上述第一点之比较表格可知,子公司的税赋较分公司为高,外商可藉此考虑是否有合理之商业目的可将在台之转投资子公司转型为分公司型态,以降低税赋。但是,国外子公司转为分公司时,有下列事项必须要一幷综合考虑:


 
1、 子公司以往获利状况
  如果原外商在台子公司有巨额累积未分配盈余,如果外商子公司转成分公司,可能面临子公司需要解散清算,盈余将分配给外国股东,造成外国股东于当年度税赋增加。
2、 股权结构问题
  如果原在台湾之子公司乃是由多位股东共同投资,可能需要考虑是否先于国外成立合资公司(即于台湾境外开设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再透过国外合资公司于台湾成立分公司。这时,成立合资公司的地点就相对重要,需要将国外合资公司的营运成本、税务成本、法令遵循等一幷纳入考量。
3、 分公司无法享受研究发展投资抵减优惠
  依台湾公司法设立之公司,如有具创新性的研究发展发展支出,经主管机关核准后,百分之十五研究发展支出可以抵减当年度的营利事业所得税,但不可以抵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额百分之三十。分公司无法适用研发投资抵减优惠。如果原子公司有享受研究发展投资抵减优惠需要考虑是否适合转型为分公司。
4、 分公司是否可以持有土地
  由于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直接以台湾分公司之名义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必须登记在外国母公司名下,而外国公司是否可以取得或设定土地权利,将视该外国所处国家是否与台湾有平等互惠之规定。
5、 产品认证问题
  早期外商投资台湾,多侧重台湾之制造能力,某些产业于销货时,供应商必须经过产品或工厂认证,才能出货给客户,通常这些产品或工厂认证都必须花费时间,如果产品多样化,于子公司转分公司的转型期,原子公司与新分公司的认证接轨,也是需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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