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子公司以往获利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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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外商在台子公司有巨额累积未分配盈余,如果外商子公司转成分公司,可能面临子公司需要解散清算,盈余将分配给外国股东,造成外国股东于当年度税赋增加。 |
2、 |
股权结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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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在台湾之子公司乃是由多位股东共同投资,可能需要考虑是否先于国外成立合资公司(即于台湾境外开设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再透过国外合资公司于台湾成立分公司。这时,成立合资公司的地点就相对重要,需要将国外合资公司的营运成本、税务成本、法令遵循等一幷纳入考量。 |
3、 |
分公司无法享受研究发展投资抵减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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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湾公司法设立之公司,如有具创新性的研究发展发展支出,经主管机关核准后,百分之十五研究发展支出可以抵减当年度的营利事业所得税,但不可以抵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额百分之三十。分公司无法适用研发投资抵减优惠。如果原子公司有享受研究发展投资抵减优惠需要考虑是否适合转型为分公司。 |
4、 |
分公司是否可以持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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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直接以台湾分公司之名义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必须登记在外国母公司名下,而外国公司是否可以取得或设定土地权利,将视该外国所处国家是否与台湾有平等互惠之规定。 |
5、 |
产品认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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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外商投资台湾,多侧重台湾之制造能力,某些产业于销货时,供应商必须经过产品或工厂认证,才能出货给客户,通常这些产品或工厂认证都必须花费时间,如果产品多样化,于子公司转分公司的转型期,原子公司与新分公司的认证接轨,也是需要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