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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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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投资方的问题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监察人或董事为外国人时需检附什么文件?
A1: 董事、监察人为侨外人士时,应检附身分及住所证明文件可为下列之一: 1.在台居留证复印件。
2.驻外单位签证之国籍证明书,并载明住居所。
3.该国政府机关出具之文件,无须经我国驻外单位签证(如:护照复印件、日本之 户籍证明)。        
4.本人出具声明书(包括国籍、身分证明等),经该国驻中华民国境内机构签证或经我外交部驻外单位签证,或经我法院公证(加附中 译本)。
5.侨委会出具之身分证明。 
 
Q2: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
A2: 三年,可连选连任。
 
Q3: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监事任期届满改选,全体连任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吗?
A3: 公司经过股东会改选董监事,因任期已变更,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Q4: 股份有限公司的补选董事会监察人,其任期为何?
A4: 公司增补选董事或监察人时,其任期要与原任期相同。
 
Q5:公司变更章程,需经过那一种会议决议及决议方式为何?
A5: 公司变更章程,要经过股东会以特别决议(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之出席,已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的方式来表决通过。
 
Q6: 陆资企业如何认定?
A6: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逾30%或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视为陆资。
 
 
Q7: 陆资企业来台设立办事处,其营业项目仍须符合正面表列吗?
A7: 总公司需至少有一项业务符合「投资业别项目」正面表列,且其在台设立办事处之法律行为亦受限于该符合之业别项目。
 
 
Q8: 陆资来台设立公司有最低资本额限制吗?
A8: 陆资来台设立公司之最低资本额限制依台湾相关法令规定。目前除非经营特许业务,原则上已取消台湾公司设立之最低资本额限制。
 
 
Q9: 陆资来台设立分公司,大陆之公司可为新公司吗?
A9: 陆资企业台来设立分公司只有新设,因为所有已经存在之在台分公司都是属于其他外资企业或陆资企业之分支机构。
 
Q10: 陆资和港资有何不同?
A10: 陆资所依据的法令系98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98年「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98年「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等。而港商一般则是依据86年「外国人投资条例」等法律之规定。其中,若港资之股权超过30%由陆资所持有,则认定为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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