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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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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外国分公司的问题

Q1: 外国分公司的公司经理人可以指派几位吗?
A1: 一家分公司可指派2位以上之分公司经理。
 
Q2: 外国分公司经理人可以为大陆人吗?
A2: 分公司经理人可为外国人担任,大陆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门人可以。
 
Q3: 外国分公司经理人有什么限制?
A3: 分公司经理须在台有居、住所,且需负责分公司筹备处开户事宜。
 
Q4: 外国分公司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及公司经理人有什么差别?
A4: 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为公司负责人,分公司经理乃分公司业务范围内之负责人。
 
Q5: 外商公司设立台湾分公司,其经营范围是否有限制?
A5: 属于侨外投资,受限于「侨外投资负面表列-禁止及限制侨外人投资业别项目」,不是所有营业项目都可以投资。
 
Q6: 有限公司可以选任二个以上的代表人吗?
A6: 可以,惟变更登记表需盖二位董事负责人的印章
 
 
Q7: 无实体股票如何抛弃?
A7: 按股东抛弃其持有之股份属单独行为,无须相对人同意,惟因抛弃股票涉及股东名簿之更改,故须通知公司。至于股东抛弃之意见表示完成后,而由公司取得该股份之所有权是可以的。
 
 
Q8: 由一人法人股东所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订立章程?
A8: 一人法人股东所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章程系由该法人所订立,故于该公司章程末加盖该法人印章即可。又公司章程订立后始有董事人数,依据该章程所订董事人数,方可由该法人指派代表人为董事组成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该董事会无须再决议订立章程。
 
 
Q9: 公司申请合并解散时,应由合并存续公司代表公司之负责人代表申请?
A9: 是的,公司申请合并解散时,应由合并存续公司代表公司之负责人代表申请经理人之解任。
 
 
Q10: 外国公司可将总公司汇予在台办事处使用之结余款项转作设立在台分公司所需之营运资金?
A10: 可以,外国公司予以在台分公司使用之营运资金,除由总公司直接汇入在台分公司账户外,外国公司若能提具其在台既有款项来源之证明文件(例如外国公司投资我国公司所得之红利,因不汇回总公司,而转为营运资金者)尚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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