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申请退税应检附那些证明文件?
A1:应检附下列中文或英文文件:
(一) 财政部规定格式之申请书。 (二)经各该国政府主管税捐稽征机关核准营业登记或类似营业登记之资格证明文件(核发日起算1年内有效)。但依各该国税法规定得免办营业登记或类似营业登记及各该国政府未课征营业税或类似税捐者,应检附经各该国政府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或许可成立之资格证明文件(核发日起算1年内有效)。 (三)派员至我国境内从事参加展览或临时商务活动之证明文件。 (四)符合本退税实施机制应具备退税要件之应税凭证正本。【凭证右下角请依活动别编号,例如:全年度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2场展览活动,第1场活动(活动编号1)检附5张凭证正本,依序于凭证右下角编号1-1、1-2、1-3、1-4、1-5;第2场活动(活动编号2)检附3张凭证正本,依序于凭证右下角编号2-1、2-2、2-3;并将是类凭证登录申请书附表1-应税凭证明细表字段】 (五)委托办理者之委任书及代理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Q2:申请人申请退税是否须检附原始单据?稽征机关审核后是否会将原始单据退还申请人?
A2:申请人申请退税必须检附原始发票单据正本。稽征机关在审查核定后不会将原始单据退还申请人。
Q3:申请退税申请人是否一定得亲自办理?
A3:退税之申请得采自行申请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填具申请书申请退税
Q4:申请退税之受理机关为何?
A4:(一)自行申请退税者,其受理机关为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 (二)委托中华民国境外之代理人申请者,其受理机关为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 (三)委托中华民国境内之代理人申请者,为代理人所在地之主管税捐稽征机关。所称所在地:委托执行业务者(例如:会计师、记账士、律师……等),为登录执业所在地;委托营业人者,为登记营业所在地;委托自然人者,为户籍或住、居所所在地。
Q5:稽征机关处理申请退税案件之作业时间为何?
A5:稽征机关审核退税案件之作业时间为2个月,并作成准驳之核定函,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但申请书表相关栏项填列不足或有误或相关证明文件有欠缺者,稽征机关将发函或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限期更正或补件,其作业时间以补正之翌日起算2个月内作成准驳之处分。其他特殊情形致无法于2个月内完成者,得展期2个月,但展期以1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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