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台湾境内营业人接受境内他方营业人订货转向国外供货商订购并以境内他 方营业人之名义进口,应如何开立发票? A1:台湾境内营业人接受境内买受人订货,转向国外厂商订货,并直接以买受 人名义报关进口之交易型态,应按其收取转付差额视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 取得之佣金收入,开立应税二联式统一发票。买受人如为保税区营业人且 货物符合营业税法规定供保税区营业人营运之保税货物者,营业人得按其 收取转付差额或取得之佣金收入,开立零税率二联式统一发票,并持凭经 保税区买受人签署进口该货物确系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 第4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1第2项规定供营运用之货物无讹字样及 加盖其统一发票专用章之海关核发进口报单副本,申报适用零税率。
营利事业所得税 Q2: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者,是否须转 列其他收入? A2: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 效尚未给付者,应于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请求权可行使之日与帐 载债务发生日期不同,或有时效中断情事,致未逾请求权时效者,应由营 利事业提出证明文件据以核实认定;未能提出确实证明文件者,稽征机关 得依帐载债务发生日期及民法规定消灭时效期间认定时效消灭年度,转列 该年度之其他收入。
Q3:公司逾期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决、清算申报者,是否可适用盈亏互抵? A3: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时,应依所得税法 之规定,于45日内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申报,清算期间之清算所得应 于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报,逾期申报者将不适用前10年内各期核定 亏损扣除之规定。
Q4:营利事业因窃盗损失,须提示哪些证明文件,才能认列公司之损失? A4: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之规定,公司因窃盗损失无法追回,应提供损 失清单及向警察机关报案之证明文件等,供税捐稽征机关查核。前述损 失,如未受有保险赔偿部分,可核实认定为其他费用或损失;惟如另受有 保险赔偿者,营利事业于办理结算申报时,应记得将保险赔偿金额列报其 他收入,以免短漏报所得受罚。 Q5:因执行职务受伤之员工,取自雇主给付之补助,是否应办理所得税扣缴? A5:营利事业对员工医药费或其他之补助给付,系属营利事业对员工之补助费 性质,依所得税法之规定,属于薪资所得中各种补助费之一种,应合并员 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惟劳工因受职业灾害而受伤,公司依劳动基准法 之规定补偿其必需之医疗费用,与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在医疗中不能工 作,按其原领工资数额,所给付之补偿金,同属损害赔偿性质,劳工取得 该项补偿金,得依所得税法之规定免纳所得税。至于劳工因遭遇职业灾 害,经医院诊断审定为丧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劳动基准法之规定,一 次给付40个月之平均工资之补偿,同样系属损害赔偿性质并得免纳所得 税。故当雇主给付上述免纳所得税补偿金时,毋须办理所得税的扣缴及申 报事宜,至非属雇主依法应负担之员工医疗费用、营养费等,则属补助费 性质,应计入员工薪资所得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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