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适用扩大书审申报之营利事业被抽查时未能提供帐证,是否会被补税? A1:凡符合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规定之行业, 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在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之营利事 业,其年度结算申报,书表齐全,自行依法调整纯益率达到各该业之标 准,并于申报期限截止前缴清应纳税款者,原则上可以适用书面审核核定 课税所得额,但仍应依规定设置账簿记载并取得、给与及保存凭证。但于 抽查时,如未能依规定提示账簿凭证,将会被依其实际营业项目按同业利 润标准核定课税所得额并补征应纳税款。
Q2:营业代理人代理外国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是否需另外申请统一编号? A2:台湾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之规定,担任在台湾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 营利事业之营业代理人,该营业代理人无须办理营业登记,但应向该管稽 征机关报备。至该外国事业应纳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由其营业代理人负 责,依所得税法规定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纳税,无需另外申请统一编号。
Q3:营利事业出售多笔房地要如何计算房地交易所得额? A3:营利事业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或103年1月2日之后取得 且持有期间在2年内之房地,营利事业应逐笔按房地交易所得额(出售房地 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减除依土地税法规定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之 余额,并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余额为负数者,以零计算;营 利事业总机构在台湾境内,其房地交易所得为损失者,得自营利事业所得 额中减除,但不得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
Q4:营利事业处分适用房地合一税之房地,是否会发生土地增值税重复课税的 问题? A4:依所得税之规定,自105年起,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新制课 税范围之房地,于计算当年度房地交易所得额时,以减除依土地税法规定 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故不会发生 与土地增值税重复课税之疑虑。
Q5:102年度以前核定使用收款机开立统一发票之零售业者,其扩大书面审核 案件纯益率得予降低之要件为何? A5:鼓励营利事业使用收款机开立统一发票之租税优惠措施已于102年落日, 惟原适用收款机奖励措施之营利事业,自103年度起如全面改用电子方式 开立统一发票,享受之奖励将可延长适用至112年度止。故102年12月31 日以前经稽征机关核定使用收款机开立统一发票并依规定设置账簿及记载 之经营零售业务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如全部依统一发票使用 办法之规定,以因特网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统一发票,于 各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属适用扩大书面审核案件,适用之纯益 率标准得降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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