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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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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的问题

Q1: 外商公司设立台湾分公司,其经营范围是否有限制?
A1: 外商公司在台湾设立分公司,其所拟投资或经营之事业范围,与侨外投资相同,仍受限于「侨外投资负面表列-禁止及限制侨外人投资业别项目」。


Q2: 外商公司的台湾分公司,公司名称可以加上国籍吗?
A2: 可以。


Q3: 外商公司的母公司已经有中文名称,可以直接使用吗?
A3: 台湾分公司的中文名字都必需重新预查,查询是否有与其他公司名称重复,且需经过经济部核准。


Q4: 如果外国母公司文件如何作认证?
A4: 所谓「认证」,指经当地"法院"或"在驻台办事处认证"。


Q5: 「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可以说算是"外国公司"在台湾的「负责人」。
A5: 是的。


Q6: 租赁契约书现行规定应载公司名称,但签订租赁契约书时,公司名称预查尚未核准,且已办妥法院公证,应如何处理?
A6: 仍应检送承租人载明公司名称之租赁契约书(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书(正本) 。



Q7: 公司新设时,常先以自然人名义与房东签订租赁契约书后,才申请公司名称预查,因此事后再更正租赁契约书承租人为公司实属繁杂,是否可以负责人名义签订即可?
A7: 租赁契约仍需以公司名义向建物所有权人承租,可于预查确定后,请房东出具房屋使用同意书正本即可办理,而毋须更正租赁契约书。



Q8: 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设立程序为何?应先开发起人会议之后再至银行开户或先开户再开会?
A8: 依公司法第131条1项规定「发起人认足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时,应即按股缴足款并选任董事及监察人」。爰此,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应先向银行开户,并于缴足股款后,召开发起人会议。



Q9: 股东死亡(有限公司)何时办理变更?
A9: 有限公司股东死亡,如已申报遗产税,继承人已取得协议由何人继承者,则甲股东死亡,已由A继承,应通知公司「贵公司股东甲已死亡,已由A继承。」公司于接到通知之后15日内办理股东继承变更登记,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不用附股东同意书,章程有变动以更正方式办理。


 


Q10: 公司若发行特别股,有关特别股「收回」(公司主动)及「赎回」(股东主动)之实务程序如何处理?(非上市柜公司)
A10: 1、公司法对特别股称之为「收回」并无赎回之规定。2、依公司法第158条规定:「公司发行之特别股,得以盈余或发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之;但不得损害特别股股东按照章程应有之权利。」其立法意旨系指有偿收回特别股时,须以盈余或发行新股所得之股款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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