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营利事业账簿及会计凭证应该保存多久?
A1:营利事业设置之账簿,除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外,应于会计年度决算程序
终了后,至少保存10年;至于依照税法规定应自他人取得之凭证及给予他
人凭证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项会计凭证,除应永久保存或有关未结会计事项
者外,应于会计年度决算程序终了后,至少保存5年。而纳税收据的保存
年限则为配合税款的征收期间,避免将来查证欠税时引起争执,亦以保存
5年为妥。
Q2:营利事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前10年亏损扣除之优惠规定?
A2: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账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
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稽征机关核定之前
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营利事业所得税。
Q3:所得税法中营利事业那些固定资产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的规定?
A3:营利事业为防止水污染或空气污染所增置之设备,其耐用年数得缩短为2
年者,应于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检附工业主管机关证明,一并
申请该管稽征机关核定。
Q4:营利事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误缴或溢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A4:分以下2点说明:
(1)营利事业的纳税义务人自行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溢缴之税款,得自
缴纳之日起5年内提出具体证明,申请退还;届期未申请者,不得再行申
请。
(2)营利事业的纳税义务人因税捐稽征机关适用法令错误、计算错误或其他
可归责于政府机关之错误,致溢缴税款者,税捐稽征机关应自知有错误原
因之日起2年内查明退还,其退还之税款不以5年内溢缴者为限。
Q5:营利事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资产重估价?
A5:营利事业可以办理重估价之资产,只限于所得税法所称之固定资产、递耗
资产与无形资产这3类资产,如果遇到当年度物价指数较该资产取得年度
或前次依法令规定办理资产重估价年度物价指数上涨达25%以上者,得向
该管稽征机关申请办理资产重估价,营利事业办理资产重估价,应于其会
计年度终了后之第2个月1个月内,填具资产重估价申请书,叙明营利事
业设立日期、会计年度起讫日期及曾否办理资产重估价,向该管稽征机关 申请办理资产重估,并于接到该管稽征机关核准办理重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填具下列3种书表向该管稽征机关办理重估价申报:(1)资产重估价申报书 (2)重估资产总表及其明细表 (3)重估前后比较资产负债表。如果未能于60日之期限内办理申报,营利事业可以自行延期30日,不必事先申请核准,但是其申报重估价值有错误时,不得享受改正申报之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