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营利事业列报损失及费用之原始凭证应符合那些要件? A1:费用及损失之原始凭证,除统一发票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规定填记外, 其为收据、证明者,应载有损费性质、金额、日期、交易双方之姓名或名 称、地址、统一编号及其他必要记载之事项。其为经手人之证明者,亦须 载有损费性质、金额、日期及其他必要记载事项,由经手人签名或盖章。
Q2:营利事业取得普通收据之限制为何? A2:营利事业列支之制造费用及营业费用,如系取得小规模营利事业出具之普 通收据,其全年累计金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经稽征机关核定之制造费用及营 业费用总额千分之30为限,超过部分不予认定。
Q3:营利事业与其关系企业集中办公,其共同费用之分摊应提示那些凭证以凭 认列? A3:营利事业与其关系企业集中办公,其共同费用之分摊,应由持有费用凭证 之营利事业出具共同费用计算明细表,列明分摊共同费用之对象、内容及 分摊基础。各关系企业应凭持有费用凭证之营利事业出具以其为抬头之共 同费用凭证复印件及计算明细表列支。
Q4:营利事业因申报减除项目超过规定限制致短缴税款,于补缴税款时,有无 加计利息之规定? A4:营利事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结算申报所列报减除之各项成本、费用及或损 失、投资抵减税额,超过所得税法及附属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定之限制,致 短缴自缴税款,经稽征机关核定补缴者,应自结算申报期限截止之次日 起,至缴纳补征税款之日止,就核定补征之税额按邮政储金每年1月1日 之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但加计之利息以1 年为限,其加计利息金额不超过新台币1,500元者,免予加计征收。
Q5:营利事业列报薪资支出之认定标准如何? A5:营利事业列报薪资支出之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组织及合作社职工之薪资,经事先决定或约定,执行业务之股东、 董事、监察人之薪资(包括年节奖金在内),经组织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或 社员大会预先议决,不论盈亏必须支付者,准予核实认列。 (2)独资、合伙事业之资本主、执行业务合伙人、经理及特聘技术人 员之薪资(包括年节奖金在内),不论盈亏必须支付者,准予核实认列。 (3)独资、合伙事业之其他职工薪资,不论盈亏必须支付并以不超过规定之 通常水平为限,其超过部分不予认定。上述薪资通常水平经财政部核定, 高级职员如副理、单位主管、秘书、工程师、技师等,104年度月薪最高 以新台币82,000元为限;一般职工104年度月薪最高以新台币57,500元为 限。至年节奖金部分,于其并同当年度经认定之薪资数额后,不超过上述 月薪标准按支薪月数,另加2个月为基数之累积数额者,准予核实认列。 (4)公司股东、董事或合伙人兼任经理或职员者,应视同一般之职工,核定 其薪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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