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呆账损失应以存证信函或催收证明的送达年度作为列报年度? A1:营利事业逾期两年未收的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经催收后 仍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有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的存证信函或向法院 诉追之催收证明,可列报呆账损失,不过,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存证 信函或催收证明交寄的年度与送达年度不同时,应以存证信函或催收证明 的送达年度作为呆账损失列报年度。
Q2:小规模营利事业于年度中途改为使用统一发票,营利事业所得要如何计算? A2:小规模营利事业如于年度中途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商号,应将查定营业额合 并已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额,一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其免用统一发票 期间之实际营业额如经调查发现高于查定营业额时,应按实际营业额并计 营业收入。
Q3:营利事业投资损失可否申报? A3: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若其被投资之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 减除者,不予认定,且投资损失应有被投资事业之减资弥补亏损、 合并、 破产或清算证明文件。 但被投资事业在国外且无实质营运活动者,应以其 转投资具有实质营运之事业,因营业上亏损致该国外被投资事业发生损失 之证明文件,并应有台湾驻外使领馆、商务代表或外贸机关之验证或证 明;在大陆地区者,应有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委托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 人民有关事务之机构或团体之证明。
Q4:营利事业为员工投保团体寿险是否可免计入薪资所得? A4:营利事业为员工投保之团体寿险,其由营利事业负担之保险费,以营利事 业或被保险员工及其家属为受益人者,准予认定。每人每月保险费在新台 币2,000元以内部分,免视为被保险员工之薪资所得;超过部分,视为对 员工之补助费,应转列各该被保险员工之薪资所得,并应依所得税法规 定,列单申报该管稽征机关。
Q5:与营利事业经营业务无关之费用可否列支? A5: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费用及损失,或家庭之费用、各种税 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以及依各种法规所科处之罚款,均 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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