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使用何种申报书? A1: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按下列规定选择适用之申报书: (1)经稽征机关核准适用蓝色申报书之营利事业,使用蓝色申报书。 (2)一般营利事业,使用普通申报书。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使用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结算申报书。
Q2:营利事业变更会计年度,应如何办理结算申报?可否申请延期申报? A2:营利事业的会计年度应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习惯 或营业季节之特殊情形,可以报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准变更起讫日期。营利 事业报经稽征机关核准变更其会计年度者,应于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将 变更前之营利事业所得额,依所得税法有关营业期间未满1年之规定,计 算其应纳税额,于自行缴纳后向稽征机关提出申报。另所得税法已删除延 长申报期限之规定,且废止营利事业如变更会计年度或办理决算因情形特 殊得报经稽征机关核准延长申报期限函释之适用。故营利事业变更会计年 度,不得申请延长申报期限。
Q3: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如何办理? A3:营利事业办理结算申报时,应填妥结算申报书表,并检具自缴税款缴款书 证明联,各项附表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营利事业办理年度结算申报,得 免附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暂缴税额缴款书收据),按目 录表编号次序排列装订,一并向申报时登记地之稽征机关提出申报。如设 立有其他固定营业场所者,应由总机构向其申报时登记地之稽征机关合并 办理申报。
Q4: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方式有那些?适用对象为何? A4:应办理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可以人工填写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将申报数据输入,以光盘(磁盘)媒体,或以因特网等3种方式办理申报。 (1)属会计项目特殊行业(如金融业及保险业等)及逾期之申报案件,不可采用网络及媒体办理结算申报。 (2)下列申报案件,可采用媒体办理申报,惟不可使用因特网传输申报。 (a)特殊会计年度申报案件。 (b)决、清算申报案件。 (c)逾期申报案件。
Q5: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应否列入收入课税? A5: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于收取转付之间没有差额,其转付款项所取 得的凭证买受人已经载明是委托人者,可以将该凭证交付给委托人,不用 另外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但是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 如果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凭证的复印件,或者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除能证 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代收的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 且依照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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