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营利事业处分新制课税范围之房屋、土地,是否会发生与土地增值税重复 课税问题? A1:依所得税法之规定,自105年起,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新制 课税范围之房屋、土地,于计算当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时,以减除 依土地税法规定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 税,故尚不发生与土地增值税重复课税之疑虑。
Q2:职工福利会发给员工之补助费是否须办理扣缴? A2:各机关团体职工福利委员会发给职工各项补助费,如其职工福利委员会系 依据职工福利金条例设立经主管稽征机关核准有案者,应属来自另一团体 之所得,与本机关发给之补助不同,可不列入本机关薪资所得扣缴;惟各该 职工福利委员会应将发给补助费之资料送稽征机关,并提示各领取补助费 人于办理结算申报时,将所领各项补助费,列入其他所得申报。
Q3:因买方延迟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是否应办理扣缴? A3:营利事业销售货物或劳务,因买方延迟付款而加收之利息者,应依法开立 发票交付买方,故买方给付该项利息可免依现行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之规 定扣缴所得税款。
Q4:职工福利会福利金存入银行之利息是否须办理扣缴? A4:营利事业依职工福利金条例成立之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属所得税法规定 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其职工福利金存入公营或民营银 行所取得之利息所得,可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之规定免予扣缴所得税,惟 利息给付单位仍应依所得税法之规定,列单申报该管稽征机关。
Q5: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有关薪资全月给付总额之补充规定为何? A5:每月薪资如采分次发放者,应按全月给付额之合计数,依各类所得扣缴率 标准之规定扣缴税额。每月薪资之给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于假日前一上 班日或延后至假日后一上班日给付,致发生跨月给付者,该提前或延后给 付之薪资得并入原应给付日所属月份之薪资计算应扣缴税额,并于给付时 依法扣缴,免并入实际给付月份之薪资计算应扣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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