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重估物价倍数小于1时该年度取得之资产是否得不重估?
A1:营利事业经核准办理资产重估价者,如以往某年度之重估物价倍数小于
1,对该年度取得之资产得不重估,即仍以其账面未折减余额作为重估价
值。
Q2:营利事业取得之地上权是否得办理资产重估价?
A2:营利事业取得之地上权,非属所得税法所称无形资产,依所得税法及营利
事业资产重估价办法规定,不得办理资产重估价。
Q3:被投资事业亏损原出资额未折减者其投资损失是否得认列?
A3:营利事业长期投资握有附属事业全部资本或过半数资本者,在长期投资存
续状态中,附属事业财产净值之增减,对投资公司而言,其投资收益或损
失尚未实现,不影响其当期所得之核课,故营利事业投资于其他公司,倘
被投资公司当年度决定不分配盈余时,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
则之规定,可免列投资收益,营利事业所投资之事业发生亏损,原出资额
未折减者,根据同一原则及准则规定不予认列。
Q4:转投资损失之认定要件为何?
A4:营利事业转投资,有关投资损失之认定,应以实现者为要件;如其所投资之
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则投资损失并未实现,应不予认
列,被投资事业发生亏损,经股东会决议,由原股东按持有股份比例,以
资金弥补亏损者,因被投资事业既未依法办理减资,折减投资事业(股东)
原出资额,故投资损失尚未实现,应不予认列。
Q5:计算机程序设计费按费用列支但金额巨大有递延效益者其认列方式为何?
A5:营利事业使用计算机程序语言设计(软件费),可按当年度费用列支,惟金额
巨大者并有递延效益者,得分3年摊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