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未收回之货款自动免除者是否可列为呆账损失? A1:营利事业之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有因倒闭、逃匿、和解 或破产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及债权中有 逾2年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依照所得税法规定,始得视为 实际发生之呆账损失,倘若营利事业未收回部分之货款系自动予以免除 者,其性质与实际无法收回者是不同的,故依法不得列为呆账损失。
Q2:因和解无法收回帐款认列呆账损失之证明文件为何? A2:营利事业之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因和解而一部或全部无 法收回者,其应取得之证明文件,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 规定为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
Q3:有关呆账损失应提之证明文件为何? A3:营利事业委任律师代为催收应收帐款等各项欠款债权,受任律师仍宜以邮 政事业存证函代为催收,并以存证函作为认列呆账损失之证明。营利事业 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所称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包括依法声请支付命 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之证明文件。应收帐款等各项欠款债权,经依 法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因债务人迁移不明无法送达者,经依民事诉讼 法之规定声请法院为公示送达后,得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 之规定列为诉追年度之呆账损失。
Q4:债权逾2年未受清偿经声请支付命令者列报呆账时应具之证明为何? A4:营利事业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逾期2年经催收后,未能 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经依法向法院声请支付命令行报呆账损失,应附有 支付命令已送达于债务人之证明。
Q5:会计师代办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依法于帐外调整补提之呆账损失是否得 以认列? A5:公司于办理年终结算时,未曾依据有关法令计提呆账损失,嗣于委托会计 师代办申报时,由受托会计师于帐外加以调整,并增列于当年度营利事业 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内,该项补提呆账损失之事实及有关分录,除应于当年 度帐表上补行记载外,其依法所计提之呆账损失应准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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