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董事会或股东会议纪录之「主席」与「记录」可不可以同一个人?
A: 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对内为股东会、董事会及常务董事会主席,股东会及董事会的主席应为董事长。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纪录可否由同一人为之,公司法并无限制规定。
Q: 董事会决议方法为何?
A: 普通决议:应有过半数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特别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
Q: 股东地址变更,已至证券商办理,是否仍须分别向发行公司办理变更?
A: 股东通讯地址以股东印鉴卡之记载为准,如 其留存地址与证券集中保管事业通知不符时,以股东办理异动之最新地址为准。股东非于停止过户期间至证券商处办理变更地址者,则不必向各个发行公司办理变更,但若股东于停止过户期间至证券商处办理地址变更,而未向发行公司办理变更,则需俟下一次停止过户时,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检送证券所有人数据后始会变更,惟股东若希望立即以新地址为准,于停止过户期间应径行向发行公司办理异动手续。
Q: 未成年股东因尚未达应申请国民身分证之年龄,其办理股务事项时应检附何种文件?
A: :台湾股东为未满 14 岁之未成年人且尚未申请国民身分证者,可以检附户口 名簿或户籍誊本替代国民身分证,办理股务相关事务。
Q: 更换股东印鉴时,应该如何办理?
A: 股东若想将留存印鉴更换新印鉴或更换为签名式,应洽发行公司股务单位填 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填明加盖旧印鉴的股票号码和股数, 并留存新旧印鉴或 签名式, 连同新的印鉴卡及股票,送交公司办理登记,办妥登记后次日生效。
Q: 股东印鉴遗失或毁损时,应该如何办理?
A: 向发行公司的股务单位填写印鉴挂失(毁损)申请书,并填明加盖旧印鉴的 股票号码和股数,连同身分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新的印鉴卡及股票,由本人 送交公司办理登记,经查核认可后更换新印鉴或留存签名式,办妥登记后次日生效,如果有必要可在申请书上声明当日生效,可于办理印鉴挂失或毁损当日生效使用。
Q: 股东以通讯方式办理印鉴遗失或毁损,所检附之国民身分证正本于办理后是否应影印做为申请书之附件?
A: 现行相关法令对于股东以通讯方式办理印鉴遗失或毁损,是否应影印其国民 身分证做为申请书之附件并无规范,股务单位可自行斟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