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营利事业跨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要如何列帐? A1:营利事业如有跨年度之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应归属上一会计年度收入部 分,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规定,于年度决算时,就估计 数字,以应收收益科目列帐;并俟申报下一会计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再 凭金融机构于实际给付或转账给付时所填发之利息所得扣缴凭单,一并办 理抵缴。
Q2:营利事业跨年度定期存款利息解约时之帐务处理为何? A2:营利事业如有跨年度之2年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应归属上一年度部分, 依照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规定,以应收收益科目估列入账;如 以后中途解约,准改依短期存款利率计算之;全部利息收入,少于上年度估 列之应收利息时,其差额得列为解约年度之其他损失处理,免再调整上年 度之应收利息。
Q3:营利事业当期费用经稽征机关调整转列递延费用或资本支出其帐务要如何 处理? A3: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原列为当期费用之项目,经稽征机关调整转列为 递延费用或资本支出者,应于核定通知书中详细说明,该营利事业于办理 次年度结算申报起,遵照配合调整列帐。
Q4:营利事业与经销商签约取得权利金及保证金是否属于营业收入? A4:营利事业与经销商签订契约,向经销商收取经销货品之权利金及保证金, 其中权利金部分,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至 于收取保证金部分,应开立收款凭证依法缴纳印花税,但如非属营业收入 性质,即非课征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范围,嗣后经销商之进货未达约 定标准而没收其保证金时,因该项没收之保证金系基于营业行为所取得, 故应合并计算营利事业所得税。
Q5:营利事业将原料半成品运往国外加工后直接运销第三国者其所得额如何认 列? A5:营利事业将原料或半成品运往国外加工后,直接运销第三国买受人,该外 销货物应于运销第三国买受人时,按交易总额列报销货收入;倘若营利事业 将原料或半成品运往国外加工时,已依规定申报营业税适用零税率者,于 年度终了尚未运销第三国买受人部分,应于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将 该部分销售额自营业收入调节说明栏项下予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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