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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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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的问题

Q1:外商依技术合作契约提供技术数据收取之酬金是否属于权利金性质?
A1:外商甲公司与台湾乙公司技术合作生产充气轮胎,依照该项技术合作契约
    书所载,该外商主要之合作事项,系就有关合作产品之发展、制造使用、
    保养、操作、试验及改良,提供合作人所合理需要之技术数据,其按合作
    产品销售净额3%计收之技术报酬金,系属权利金性质,非属所得税法所
    称技术服务业务之收入,故不适用该法有关核计其营利事业所得额之规
    定。


Q2:分期付款购置资产所支付利息应列为成本还是费用?
A2:营利事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之资产,倘依约定于价款付清前,即已取得
    所有权者,其取得该项资产后所支付之利息,准以费用列支;倘依约定须于
    价款付清时方取得所有权者,其在价款付清前所支付之利息,应并入该项
    资产之实际成本。


Q3:员工年终奖金要如何认定归属年度?
A3:员工年终奖金依所得税法规定系属薪资范围,在采用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
    基础之营利事业,该奖金倘经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规定于公司章程载明,
    或股东会预先议决,或经事业与职工预先约定应予支付并定明给付标准
    者,则在年度结算前虽未实际支付,但其权责业已发生,当期结算应准以
    应付款列帐核列。反之,此项奖金如在结算前未有上述权责之发生,而系
    于次年度方决定支付时,当应并同次年度薪资支出予以核实认定。


Q4:以邮政礼券或现金作为婚丧喜庆礼金如何认列费用?
A4:营利事业以邮政礼券或现金作为婚丧喜庆礼金,经取得邮局收据并附请帖
     讣文或谢帖者,在不超过一般常规情形下,可予核实认定。


Q5:招待客户出国观光之费用是否可认列为交际费?
A5:营利事业招待经销商或与业务有关之顾客出国观光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可
    按交际费认列。上述费用之列支,应检具受招待之顾客、经销商出国观光
    旅游有关费用凭证,以评核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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